住院须知
转院制度
制定部门 | 生效日期 | 既往修订 | 本次修订 | |||
医务科 | 1991.09 |
| 2013.03 |
| 2017.12 | 院政发(2017)118 号 |
一、限于本院住院病人,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能满足患者诊治需求的,经相关多学科会诊讨论需要转院继续治疗,主管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同意,非参保患者需持《临沂市中心医院非医保患者对外转诊核查表》,经医务科审核多学科讨论情况,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院。参保患者需持《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市外住院备案表》,经医务科审核多学科讨论结果并登记备案,再依次经医保办、分管院长签字批准,至我院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并至参保人员所属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批,网上备案后方可转院。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不得转外省治疗,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转入指定医疗机构。
二、如患者病情危重,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三、转院前应完善各种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四、病情较重患者转院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陪护。患者转院时,应同时携带病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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