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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预交金收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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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预交金收据管理制度


“住院预交金收据”是证明患者预交住院费用的凭证,出院结算时凭“住院预交金收据”结算住院费用,多退少补。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患者因丢失等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全部的“住院预交金收据”,原规定出现此种情况需要患者或亲属回居住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证明(介绍信)。为方便患者,免去路途奔波,节省时间和交通费用,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满足医保、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等需求,体现以人为本,简化服务流程。现将出院患者丢失“住院预交金收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取消患者回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开介绍信的办法,改用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代替介绍信。具体规定如下:


1、患者本人来办理出院结算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由患者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不能提供“住院预交金收据”的原因,注明日期并签名。


2、出院患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出院手续,在复印件上注明原因和与患者关系并签字。


3、患者近亲属或委托其他人办理出院手续的,需提供患者及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按上述程序办理出院手续。


4、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丢失范围,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13年8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