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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须知

入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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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生效日期

既往修订

本次修订

医务科

1991.09

 

2013.03

 

2017.12

院政发(2017)118 号

  一、各有关部门、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符合收治标准的患者能够尽快入院治疗。

  二、各临床科室应根据各专业疾病的特点收治患者入院,严禁跨专业收病人。在患者入院、转科或转院前,需有与病史和体格检查所提示的辅助于诊断的有关化验和影像学检查,并与患者或委托代理人沟通。

  三、对符合本科室收治标准的患者,具有本院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才能填写入院证,并告知患者及家属初步诊断、初步的诊治计划、治疗结果及大概费用等信息,帮助患者及家属做出住院与否的决定。

  四、普通患者入院可采取直接住院、加床住院、预约住院方式,医师应提前告知患者住院的方式。

  五、对急诊或有紧急需求的患者,优先诊治,优先入院。各科室应优先收治急诊病人,任何科室不得拒收此类病人。

  六、患者入院前需要交纳预缴款,对病情不稳定需要抢救的患者,必须先进行抢救,后补办住院手续或补款。

  七、医院员工应关注那些在就医过程中存在困难的患者,如年老体弱者、残疾人、语言交流障碍和听力受损的患者,提供轮椅、翻译等帮助。

  八、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后,应尽快到相应病区入住。如未入住,在院内发生的一切意外,由患者及家属承担责任。患者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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