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建设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定
一、总 则
1.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工作方针。
3.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原则是:采购质优价廉的物品,确保临床工作需求。
4.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院党委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5.招标采购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招标办人员由纪委、监察室、审计科、财务科及有关承办科室负责人组成。
6.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比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7.凡需要采购的物资、药品及设备,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一律实行公开集中招标采购(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国际招标)。
8.对不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药品及设备的要求:
⑴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⑵ 各级政府统一采购或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⑶ 因实际工作需要,院内急需或特别采购的,经济数额少的必须由院长签字特批,采取询价、比价采购后,报招标办备案核查。
⑷ 独家生产或独家经销的产品,必须由招标办组织有关人员询价、议价采购。
⑸ 对采购量小、潜在投标人较少及零星物品由承办科室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后实行询价、比价采购。
9.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经招标采购的品种,更不得擅自购用或指定应纳入招标采购的品种。使用科室人员不得擅自与经销人员洽谈任何业务,更不能暗示经销人员违规推销。
10.对招标后采购的设备及各种物品,使用科室必须认真培训掌握使用,不得无故、无科学根据地挑剔,对确有质量问题的应按程序汇报,医院承办科室按要求认真核查并及时向院长汇报。
11.使用科室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不得擅自订购、引进产品带回单位,确有需要订购的产品,要回单位后按程序汇报,凡是不经请示擅自订购的,医院不予入库报销。
12.对经济数额大的招标活动,邀请驻地检察院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组织或单位参加指导。
二、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
1.使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承办科室分别提供年采购、月采购或临时采购计划(计划必须详细注明采购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产地及其它要求)。
2.承办科室必须及时将使用科室的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和院长研究批准。需要由各专门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必须由各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院长批准执行。
3.批准后的采购计划由承办科室写出书面申请报招标办公室。
4.招标办公室在接到采购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承办科室制定招标的形式及采购办法并向院长进行汇报。
5.承办科室负责网上查询或电话联系供货的厂家、公司或产品代理商家(联系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6.招标办、承办科室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发布或通知招标信息。
7.招标办与承办科室审查、确认潜在投标人的资格,确定投标人,受理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8.招标办按时组织招投标活动,确认评标结果。招投标活动中,评委组成按随机原则抽取(评委成员由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及招标办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不得少于5人。
9.确认的评标结果,招标办、承办科室必须集体向分管院长、院长进行汇报,院长根据招标办集体意见同意批准后执行。
10.批准后的评标结果,由分管领导、招标办及承办科室根据采购物品的数量、规格、产地等要求,第二次与拟中标单位进行价格谈判(或二次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及中标价格,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竞标的单位。
11.分管院长、院长不参加谈判,更不允许单独与经销商谈判签订合同,任何院领导对谈判的价格只能建议降价而不准涨价,最终确定的中标人及中标价格,必须逐级签字,最后报院长审批再签订合同。
三、评委、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
1.设立评委(专家)库,由招标办公室、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和行管后勤有关人员组成。
2.评标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参与评标的人员采取回避制度,即采购申请人和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评委。
3.评委会及评委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评标标准及办法
⑴定性评价:是利用评委的专业知识、经验、对本标的认同程度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方法,是对标的本身知名度、企业形象、自我介绍、考察意见等因素进行的综合判断。
⑵定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比,即把包含质量、价格、服务、商业信誉、社会评价、证明文件等要素进行加权量化,量化形成的指标体系反映招标人对标的采购的本质要求。
⑶综合评价:是在前两个评价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各种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是最后定标的依据。
⑷评标: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对于综合评价相同者以定性评价优先者中标。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或不明确的,则由评委按多数原则制定。
⑸对于违反规定的投标人和评委,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评委资格,不再准入。对于构成犯罪的,则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招标办公室工作职责和要求
1.接受承办科室的采购申请报告,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招投标。
2.审查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3.审查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按时组织招投标活动,确认评标结果,组织再次谈判。
5.审核采购合同,签署审核意见。
6.整理完善归档招投标资料,及时写出情况报告。
7.选择性参与对潜在投标人的考察。
8.招标工作结束,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9.每个工作环节都要及时、准确地向院长进行工作汇报。
10.招标办公室要积极探索网上招投标的招标方式。
11.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刁难承办科室或投标人。⑵向投标人泄漏有关招标的尚不宜公开的信息和情况。⑶接受投标人的馈赠和宴请。⑷隐瞒事实真相,在招标活动中不回避。⑸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承办科室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主管职能科室为招标采购承办科室,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各科室使用和申请情况,根据规格、产地结合市场行情编制采购计划。
2.根据采购计划和以往采购记录或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联系、考察、确定供应商。并向招标办公室提供采购计划和供应商名单。
3.协助编制或确认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在招投标会议上介绍标的的基本情况和对投标人的考察情况。
5.负责向分管领导汇报招标情况,参加与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再次谈判(再次谈判原则是只能压价不能加价),并认真做好情况记录。
6.再次谈判结果集体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后确定中标单位。
7.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
8.履行合同和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职责,特别是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
9.承办科室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对应当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活动。⑵向潜在投标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招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⑶接受潜在投标人的馈赠和宴请,向招标办及招、评标会议或评委传达错误信息。⑷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中评标结果,导致不能签订或错签合同。⑸其他违纪、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对投标人的规定和要求
所有承认我院招标文件,愿意向招标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均是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证》和法律规定的各种资质证明。
2.有独立订立合同能力或持有委托授权书。
3.履行合同具备的能力:包括供应保障能力;专业技术能力;资金、设备和管理能力等。
4.类似的业绩。
5.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售后服务。
6.近五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纪记录。
7.投标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⑴对招标人、评委或招标办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及进行非法促销活动的。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投标资格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⑶投标人未经招标办同意向使用科室介绍推荐产品及有促销行为的。⑷相互串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⑸恶意投标,扰乱招投标活动或恐吓其他投标人的。⑹在开标后有效投标期内撤销其投标或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