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权利义务
患者就诊保护性医疗制度
一、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必须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二、患者拥有隐私权,其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
三、病区要保持安静,避免过多的噪音刺激,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舒适的诊疗环境。
四、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注意患者的心理状态,说话热忱,检查细致,治疗恰当、有效、及时,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赖和合作。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生理缺陷的疾病,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五、对患有恶性疾病的患者,医护人员应采取适当方式将病情向患者家属或本人说明,以避免对患者造成突然的精神创伤及出现意外情况。
六、对在住院治疗中精神异常者,或原有精神异常和一些有轻生念头的患者, 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意外。
七、各级医护人员查房时,不应在患者及家属面前讨论不应讨论的病情和治疗问题。
八、医护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须有 2 人以上人员在场,并注意加强对患者的保护。
九、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或分管院长汇报,并由科主任或医务科向患者家属说明情况,做好解释,争取家属理解。不要随便议论,以免引起误解和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十、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医护人员之间有诊疗意见分歧,不能私自告诉患者及其家属,以免造成误解,影响诊疗工作。
十一、患者的病历或诊疗档案,非本科室医护人员不得翻阅,本院医护人员除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之外,亦不允许跨科翻阅。未经医务科同意,不得摘录病历。凡是需随送病历到各科作特殊检查或会诊,均由医护人员送诊,不得由患者或其家属自己携带。
十二、对涉及到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患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其病历材料要妥善保存,未经医务科同意,任何人不允许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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