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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关于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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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关于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巩固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医院和职工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全院推行工作日中午禁酒规定。
  一、禁酒规定
  (一)严禁所有职工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严禁任一工种人员在值班时饮酒;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严禁医院职工在任何时间、场所酗酒;
  (五)严禁有值班、听班任务的人员晚间饮酒;
  (六)中午公务招待原则上不允许饮酒,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批准。
  二、处罚规定
  (一)对个人,第一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效益工资;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者,扣发半年效益工资。
  (二)对科室,一年内有一人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的,将科室综合考评从总分中扣除1分;有两人次违反以上规定的,扣除综合考评分5分;有三人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取消个人和科室年终评先树优的资格。
  (三)发现职工带酒上岗或因酗酒发生不良事件或者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半年效益工资,并视事件或影响大小予以行政纪律处理。
  (四)驾驶员酒后驾车者,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工资;第二次违反者,临时工人员予以辞退,其他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因酒后驾车、酗酒等造成严重后果者,交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三、禁酒管理
  (一)各科室负责人作为落实工作日禁酒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严格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纪委监察室是禁酒管理的责任科室,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酒后上岗的检查,受理其他科室检查情况,及时核查举报人举报情况,严格按规定处理。
  其他科室,如党办、院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都有责任利用院领导行政查房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禁酒工作的检查,据实记录并报纪委监察室。
  任何人都有举报酒后上岗的权利,实行首接负责制,接到举报的科室要及时与纪委监察室联系,由纪委监察室认真核查并按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