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动态
临沂市中心医院科技发展奖励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强院发展战略,强力打造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推进医院学科建设,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造就新型医学人才,全面提高医院的科研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励政策,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科研奖励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863计划、科技部重大专项、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的国家级科技立项的课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凡获奖的,全额发放上级实际奖励数额,医院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00%再次奖励。
(二)省部级:
1、荣获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课题,有资项目全额发放上级配套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无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荣获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自然科学青年基金、自然科学英才基金、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立项的课题,全额发放上级配套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荣获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立项的课题,一次性奖励2万元;荣获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一般项目立项的课题,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厅局级:
1、荣获山东省中医药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的课题,有资项目全额发放上级配套资金,一次性奖励1万元;无资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2、荣获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的课题,有资项目全额发放上级配套资金,一次性奖励1万元;无资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以上省部级、厅局级立项课题凡获奖的,全额发放上级实际奖励数额,医院按上级奖励金额的200%再次奖励。
所有立项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对立项项目经费有匹配资金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执行。
(四)地市级:
1.荣获临沂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科研项目,全额发放上级实际奖励数额,医院按上级奖金额的100%再次奖励。
2.荣获临沂市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项目,发放上级实际奖励的全额奖金。
(五)与外机构科研合作项目(以协议书为准),如获奖,奖金归合作者本人。
(六)荣获行业奖励的奖金参照以上相应标准执行。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的对象为课题组全体成员,奖金由课题负责人领取分配。科研课题一经立项,课题负责人要全力以赴组织完成,项目未完成结题或鉴定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并且追回医院发放课题奖励资金的50%。
二、发明型专利奖励2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00元/项。
专利奖励的对象为第一发明人。并且同时是第一专利权人。
三、论文奖励
1、在SCI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在1.0以上的(含1.0),以影响因子×20000元进行奖励,影响因子在1.0以下,以影响因子×10000元进行奖励,SCI论文在发表的第二年进行奖励,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发表的全文
(2)提供收录证明
2、核心期刊(北大版最新标准)杂志给予以下奖励:
(1)正文在3000字以上有英文摘要的奖励8000元;
(2)正文在3000字以上无英文摘要的奖励5000元;
(3)正文在3000字以下或2000字以上的奖励3000元;
(4)正文在2000字以下的奖励2000元。
3、非核心期刊杂志给予以下奖励:
(1)正文在3000字以上有英文摘要的奖励2000元;
(2)正文在3000字以上无英文摘要的奖励1000元;
(3)正文在3000字以下或2000字以上的奖励800元;
(4)正文在2000字以下的奖励200元。
所有论文只对第一作者第一位实施奖励,作者单位必须是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论文发表及专利证书获取后,第一位人员要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到科教科登记备案,每年登记备案的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逾期不再增补奖励,以后发表或出版的列入下年度统计范畴。
四、新技术、新项目奖励
(一)新技术、新项目分类
1、一等奖项目: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处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广应用后取得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2、二等奖项目:达到省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推广应用后取得一定社会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3、三等奖项目:达到我市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或填补我市空白,有一定技术难度,已在市内推广的项目并取得一定社会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新技术、新项目奖励标准
一等奖:3万元/项,每年度评选1项;
二等奖:2万元/项,每年度评选6项;
三等奖:1万元/项,每年度评选9项。
新技术、新项目的奖金发给科室,由科室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科室联合开展的项目,奖金发给主研科室,由主研科室协调分配。
(三)新技术、新项目评奖方法
1、纳入我院当年新技术、新项目且完成情况好的作为新技术、新项目的评审目标。医院组织科学技术教育委员会审查参与评奖的项目,对不符合时间段的项目及材料不合格的项目进行筛除。
2、根据参与评奖项目情况确定本次评奖方法提交“科学技术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查通过。
3、组织医院科学技术教育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院党委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时,即行授奖。
五、人才培养奖励
(一)拔尖人才奖励标准
国家级拔尖人才:50万元/当年。
省级拔尖人才:20万元/当年。
(二)学位奖励标准
凡医院在编人员,拟参加在职博士、硕士培训者,需提交科室签字同意的申请书到科教科备案,培训学员获取学位证书后按标准给予报销,交通费、食宿费不在报销范围。
1、取得在职博士学位:报销学费100%,发放每位学员课题补贴2万元。
2、取得在职硕士学位:报销学费80%。
六、学科建设奖励
(一)重点专科奖励标准(不含各级配套资金)
国家重点专科:50万元/当年;
省重点专科 (包括中医、公共卫生):20万元/当年;
市重点专科:5万元/当年;
被各级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专科(专业)建设单位者,医院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建设周期满,验收达标者,再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重点专科优惠政策
1、为支持重点专科的发展,优先解决重点专科房屋、设备、仪器等硬件设施;
2、重点专科申请增加人员,医院优先解决;
3、重点专科人员外出学习、进修优先。
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会、学习班)奖励:
由我院申请主办并由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院给予一定补助用于会议开销,会议申请人需提前20天到科教科申请,并于举办会议一周后到科教科备案时领取补助。
1、主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补助5万元。
2、主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补助2万元。
3、主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补助2000元。
4、承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补助1万元。
附 则
1、在同一类奖励项目中,如果科室或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不同等次的奖励项目,医院按最高奖奖励。新考聘入院人员,以我院名义发表的论文或获奖科研成果,按同等标准奖励其本人。
2、若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取消奖励并交纪委处理。
3、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4、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院政发[2007]29号文件及院政发[2011]46号文件同时作废,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2015-4-9
科教科
上一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