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建设
临沂市中心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医,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党内法规,结合临沂市卫计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实施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及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原则,坚持日常谈话与廉政提醒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审慎稳妥、注重实效、严格保密。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章 谈话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与全覆盖的方式。由医院党委书记与医院在职县级以上干部谈,医院分管领导与各分管口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谈。各职能科室负责人要与科室人员谈。(医务科负责人要与各临床科室主任谈,护理部负责人要与各病区护士长,门诊部负责人要与各医技科室主任谈)
第五条 廉政谈话包括日常廉政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和履新廉政谈话。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日常廉政谈话每年至少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廉政提醒谈话,根据问题情况随时谈。履新廉政谈话根据职务变动进行谈话。
(一)日常廉政谈话
1.严明党的纪律、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包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内容。
2.医院班子其他成员重点是: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3.各科室负责人重点是:开展业务工作及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各职能科长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抓具体工作落实及廉洁自律情况。
6.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二)廉政提醒谈话
1.针对一般性问题或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轻微违纪问题。
2.通过信访、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通过一定渠道有反映的,需引起有关科室和领导重视的问题。
4.其他需要进行廉政提醒谈话的问题。
(三)履新廉政谈话
1.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
2.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
3.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
4.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6.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廉政谈话按照党委要求,提前制定廉政谈话方案,下发谈话预备通知,及时掌握谈话对象的信息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类。
第七条 实施廉政谈话,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一般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谈话。
第八条 实施廉政谈话,应讲究策略和技巧,注意方式方法。
1.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并听取谈话对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2.谈话过程中,应针对谈话对象汇报情况,结合市委、市纪委、市卫计委有关精神,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3.谈话结束后,对于日常谈话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通过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对谈话提醒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应要求谈话对象进一步作出说明。
第九条 谈话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立卷归档。同时,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涉及的重要问题或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
第十条 建立廉政谈话个人档案,所有谈话资料由医院纪委统一存档,作为对干部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接受廉政谈话,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谈话中涉及的问题,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的表态;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而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必须抓紧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医院纪委。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的书面谈话材料由医院纪委统一存档,并进行谈话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党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共临沂市中心医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医院廉政谈话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