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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临沂市中心医院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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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临纪发[2014]3号《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临卫党发[2015]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包括内聘科室负责人),各临床科、医技科室正、副主任,各病区正、副护士长

第三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或者分批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举办规模严禁超出当地平均消费水平。

  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发短信、打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

(二)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严禁在举办场所设礼金登记台;

()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应积极响应国家殡葬改革,遵守当地殡葬改革规定。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金;

(二)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严禁在举办场所设礼金登记台;

()搞封建迷信活动;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二)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三)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医院形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领导干部操办生日、迁居、晋职、升学、满月、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只限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宴请。禁止有本规定第条所列行为。

  严格落实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医院纪委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纪委报告实际情况。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  本规定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17年7月1日